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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是什么:2026 年起的新政策公告写了谁能退、退什么

资料核对日期:

出口退税,指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并把对应的进项税额抵减或退还给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写明,出口业务按国务院规定的出口退税率,通过免抵退税办法或免退税办法计算退(免)税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以下简称公告)是 2026 年起施行的具体规定,写明了哪些出口业务适用退(免)税、怎样计算、怎样申报。

本文是非官方整理,只转述上述官方文件中与出口有关的原文,并注明各条款所在的文件。本文不写退税率数值,也不写具体怎样申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条第四项写: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解释这里的出口货物:向海关报关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货物,以及国务院规定的视同出口的货物。

《增值税法》第三十三条写: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出口退(免)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是上面说的计算办法。第四十九条写:纳税人适用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可以放弃退(免)税,选择免征增值税或者缴纳增值税。

以上三份文件在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页面上的标注均为「全文有效」。

谁能适用退(免)税

公告写:纳税人下列出口业务,除适用本公告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出口货物的四个条件

公告第 1 项第 1 目写,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除第 2 目所列情形外,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销售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 向海关报关并实际离境;
  • 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做销售;
  • 按照规定收汇。

视同出口的货物

公告第 1 项第 2 目列明视同出口的情形,按(1)至(9)点写:

  1. 向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者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2. 有关免税品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见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店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3. 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
  4. 向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海洋工程结构物。
  5. 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
  6. 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纳税人用于生产货物耗用、提供加工服务和修理修配服务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
  7. 向海关报关、交付到境内指定堆场并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的新造集装箱。
  8. 在轨交付的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
  9. 用于对外承包工程、境外投资以及对外援助资金类型为优惠贷款项目的货物。

公告还写:除本公告及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出口货物的各项规定。

国际运输服务

公告第 2 项写:国际运输服务,具体是指(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公告解释「完全在境外消费」时,第(1)点写: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无关。本文不展开该解释的其他情形。

退什么:两种计算办法

公告写,出口业务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按适用范围分为两种办法处理。

免抵退税办法:对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适用范围包括:

  •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
  • 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
  • 生产企业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 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者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公告写: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的纳税人;外贸企业,是指不具有生产能力的纳税人。

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出口货物、跨境销售外购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计算公式

公告写的免抵退税额公式: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或者出口货物销售额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退税的应退税额公式:

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退税率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退税率:只写规则

公告第(一)项写:除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以下简称退税率)外,出口业务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税务总局通过退税率文库发布退税率。

退税率执行时间,按出口方式确定:

  • 报关出口的,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 非报关出口的,以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 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单证上注明的出境日期为准。

公告第(三)项写:适用不同退税率的出口业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者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消费税怎么处理

公告写:

  •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属于购进或者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
  •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 除另有规定外,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消费税应退税额公式:

消费税应退税额=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消费税比例税率+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消费税定额税率

备案

公告写:适用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办理退(免)税备案。纳税人在退(免)税备案之前发生的出口业务,办理退(免)税备案后,可按照规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不能退或放弃退税的情形

公告第 1 项第 1 目列出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原文括注的除外情形为: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特殊区域内的纳税人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同一特殊区域或者不同特殊区域内的纳税人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在轨交付的空间飞行器和相关货物、航天运输服务购进的航天运输器和相关货物。也就是说,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以上除外情形之外的部分适用征税政策。

公告第 1 项写,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古旧图书。

公告写: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纳税人放弃退(免)税,选择缴纳增值税的;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纳税人放弃免税,选择缴纳增值税的。

公告还写:纳税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经省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停止其出口退税权。

申报期限与 36 个月

公告按业务类型写了不同的申报期限。下表照原文归纳,「36 个月」一栏只填原文关于 36 个月的规定。

业务 申报期限(原文) 36 个月内未申报的处理(原文)
报关出口的货物(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除外) 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并按规定收汇;未在次年4月30日前收汇的,应当缴回已退(免)税款。 次年4月30日后至报关出口之日起36个月内,可以收齐有关凭证并同时提供收汇材料申报;未在上述36个月期限内申报的,视同向境内销售货物。
非报关出口的货物 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开具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并按规定收汇;未在次年4月30日前收汇的,应当缴回已退(免)税款。 未在上述36个月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货物。
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之日次月起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退(免)税。 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之日起36个月内未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进项税额应当转入成本。
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对外修理修配服务除外) 纳税义务发生之日次月起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同时提供收汇材料。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未申报退(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公告「本目第(1)至(3)点」指报关出口的货物、非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及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货物的申报期限,本文不展开。

过渡规定与施行日期

公告写:2025 年 12 月 31 日(含当日)前发生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或者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不适用 36 个月期限未申报视同向境内销售征税的规定。

公告第十条写:本公告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同时废止。同条还列出另外两份文件同时废止,本文不展开。

公告的发布日期为 2026 年 1 月 30 日。

常见问题

报关出口后没有在次年 4 月 30 日前收汇,会怎样?

公告写:未在次年 4 月 30 日前收汇的,应当缴回已退(免)税款。这是对报关出口货物和非报关出口货物的同一条收汇要求。

申报期限过了,还能补报吗?

公告写:报关出口的货物,纳税人未在次年 4 月 30 日前申报的,可以在次年 4 月 30 日后至报关出口之日起 36 个月内,收齐有关凭证,同时提供收汇材料申报。超过这一期限未申报的,按原文视同向境内销售货物。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发生的出口业务,适用哪套规定?

公告写: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不适用 36 个月期限未申报视同向境内销售征税的规定。

来源

查阅日期:2026 年 10 月 11 日。本页是非官方整理,不构成合规结论、法律意见或税务意见,与文中提到的机构没有隶属关系,一切以官方原文为准。

本文是公开资料的整理,不构成合规结论、法律意见或认证建议;以文末列出的官方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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