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别人出口怎么退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货物以委托方式报关出口时,退税申报要报送的凭证是《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这份证明由受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只适用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由委托方申请,再转交受托方。
下面的内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及其附件整理,只转述官方原文能直接写明的部分。
现行依据是哪一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写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等文件规定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对这份公告的标注为全文有效。
退税申报时交哪份凭证
《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中,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的申报凭证条款写法如下。
| 企业类型 | 条款 | 原文写法 |
|---|---|---|
| 生产企业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 | 第十六条(一)3.(3) | 以委托方式报关出口的,报送《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
| 外贸企业办理增值税免退税申报 | 第十八条(一)3.(2) | 以委托方式报关出口的,报送《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
两条的字面写法相同。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谁申请,什么时候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附件《出口退(免)税相关表单》中的「30.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清单」,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一行写:委托出口的,受托方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时间不得晚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三十六个月。超过上述期限未申请开具的,或者申请开具时委托方状态为非正常或者已注销的,不得开具。
同一行列出的附送资料有四项:代理出口协议;出口货物报关单;委托方营业执照;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第十七问写:委托出口货物的受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该清单在这一行末尾另写:2025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委托出口的货物,不受上述开具期限的限制。
委托出口货物证明:适用于哪类货物,谁申请
清单中「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一行写:委托出口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委托方应当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交受托方,受托方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超过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三十六个月未申请开具的,不得开具。
按这一行的先后顺序,流程是:
- 委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 委托方把《委托出口货物证明》转交受托方。
- 受托方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第一步的时限是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内。这一行的附送资料有两项:代理出口协议;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同一行末尾也写有:2025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委托出口的货物,不受上述开具期限的限制。
办税指南页的时点,为什么不能直接用
12366纳税服务平台的办税指南页《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发布日期为2023-05-30)写:受托方应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方应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这是该页自己的写法,本文不把它当作现行期限。
该页「设定依据」列的是2026年以前的文件,第一项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正文写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等文件规定同时废止。这两个时点写在2026年以前的依据之上,现行期限以前文所列的「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清单」为准。
该页的材料表也与清单的附送资料写法不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的材料表列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及申报电子数据(1份);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1份);委托方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的材料表列有:《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及申报电子数据(1份);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两份材料表各照原文列出,本文不合并。
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
《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中写: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发生的自营或者委托出口业务以及代理出口业务,不得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代理出口的货物,不得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证明的电子版、补办与作废
《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写:纳税人申请开具下列证明的,应当按照《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清单》有关规定办理,列出九种证明,其中包括《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第三十七条写: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网上渠道为纳税人开具电子证明。纳税人确需开具纸质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开具。
第三十八条写:纳税人丢失纸质证明需要补办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关于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重新出具证明,并注明“补办”字样。
第三十九条写:纳税人需要作废证明的,应当先行确认证明使用情况。已使用的,不得申请作废;未使用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关于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的申请》。作废纸质证明的,应当交回纸质证明原件。
常见问题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谁申请,最晚什么时候申请?
由受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清单写明,开具时间不得晚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三十六个月。超过期限未申请的,或者申请开具时委托方状态为非正常或已注销的,不得开具。
委托出口货物证明适用于什么货物?
适用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这是清单「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一行的写法。
纸质证明丢了怎么办?
按第三十八条办理。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关于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重新出具证明,并注明“补办”字样。
资料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
- 出口退(免)税相关表单,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文字政策解读」栏目)
- 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办税指南)
查阅日期:2026 年 10 月 11 日。
本页是非官方整理,不构成合规结论、法律意见或税务意见,与文中提到的机构没有隶属关系,一切以官方原文为准。
本文是公开资料的整理,不构成合规结论、法律意见或认证建议;以文末列出的官方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