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怎么办退税:国家税务总局 2025 年第 3 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发展出口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第一条写:纳税人以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报关离境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已经销售的,按现行规定申报;尚未销售的,按「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方式先申报出口预退税,之后再根据销售情况核算。
适用范围与申报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发展出口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第一条写:出口海外仓方式的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9810」。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发展出口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货物和劳务税司 2025-01-27)写:纳税人应当凭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9810」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等相关材料信息,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
申报时要做的几件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发展出口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第二条写:纳税人应当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及相关材料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并按以下要求申报。
- 在申报明细表的「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填写「海外仓预退」标识。
- 业务类型代码为 HWC-YT。
- 区分未实现销售的货物和已实现销售的货物。
- 未实现销售的货物,进行出口预退税申报。
- 已实现销售的货物,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 生产企业使用单独的申报序号申报出口预退税。
- 外贸企业使用单独的关联号申报出口预退税。
同一条文还写:未作区分的,均视为货物未实现销售,统一进行出口预退税申报。
同一项号下未全部售出怎么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发展出口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第二条写: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同一项号下的货物,未全部实现销售的,纳税人可以按上面的规定区分申报,也可以把该项号下的全部货物视为未实现销售,统一进行出口预退税申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发展出口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货物和劳务税司 2025-01-27)写:已销售部分按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未销售部分申报出口预退税;未作区分的,可以全部视为未销售,统一申报出口预退税。
核算期和办理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发展出口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第三条写:已申报出口预退税的纳税人,应当在核算期截止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出口预退税核算。核算期是指税务机关办结出口预退税的次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外贸企业可以在核算期截止日前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办理核算。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发展出口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货物和劳务税司 2025-01-27)对核算期的说明更具体:纳税人可以在核算期内的任一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办理核算,但最迟不得晚于税务机关办结出口预退税次年4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经税务机关同意,外贸企业可以在核算期内的任意时间办理核算,不受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的限制。
公告写的是「核算期截止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解读页则把最晚时点写到「次年4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两处表述各自按原文理解即可。
核算时的三种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发展出口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第四条写:核算时,纳税人应当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分别处理。下表是对该条的归纳,表述以原条文为准。
| 核算时的情形 | 公告规定的处理 |
|---|---|
| 货物已实现销售,按实际销售计算的应退(免)税额与出口预退税额无差异 | 确认「无需调整申报」,办结核算手续 |
| 货物已实现销售,两者存在差异 | 确认「需要调整申报」,调整申报后办结核算手续 |
| 货物仍未实现销售 | 确认「需要调整申报」,全额缴回出口预退税,办结核算手续;之后货物实现销售,可按现行规定重新申报出口退(免)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发展出口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第四条又写:调整申报时,纳税人在核算当期申报出口退(免)税,应当先用负数全额冲减前期出口预退税申报数据,再根据实际销售情况,按现行规定重新申报。核算当期应退(免)税额为负数的,生产企业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外贸企业补缴税款;为正数的,税务机关按现行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解读页的一个举例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发展出口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货物和劳务税司 2025-01-27)写:下面这个例子是解读页自己举的,数字只用于说明办法,不是一般规则。某生产企业以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100个茶杯,出口预退税额为1300元,税务机关于2025年3月14日办结出口预退税。该企业于2025年12月12日办理核算。
若100个茶杯已全部销售,按实际销售计算的出口退(免)税额为1300元,两者无差异,企业确认「无需调整申报」。若实际计算为1235元,企业先提交一笔-1300元的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冲减,再重新提交1235元的数据,当期应退(免)税额为-65元,结转下期参与计算。若实际计算为1365元,当期应退(免)税额为65元,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办理。
若100个茶杯中30个已销售、70个未销售,已销售的30个按实际计算为390元,当期应退(免)税额为-910元,结转下期。未销售的70个,待实现销售后再按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
未按期核算、变更办法或撤回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发展出口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第三条写: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核算的,税务机关应当追回已办理的出口预退税。货物实现销售后,纳税人再按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同一公告第五条写:已申报出口预退税、但尚未办理核算的纳税人,需要变更退(免)税办法或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应当先行办理出口预退税核算。办结核算手续并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税务机关再按现行规定办理。
备案单证:无合同时怎么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发展出口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第六条写:纳税人以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货物的,除按现行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外,还应按以下规定执行。无法取得出口合同的,可以选择使用海外仓订仓单、自营海外仓所有权文件、租赁海外仓租赁协议或其他可佐证海外仓使用的相关资料进行单证备案。
同一条第二项写:纳税人应将销售记账凭证、销售明细账等可以佐证货物已实现销售的资料(销售佐证资料)作为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申报出口预退税的,应当在货物实现销售后15日内完成留存,以备税务机关核查。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后15日内完成留存。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发展出口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货物和劳务税司 2025-01-27)第八问写: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时,无需报送销售佐证资料。本文不写备案单证的保存年限。
核查与施行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发展出口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第七条写: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及核算。税务机关发现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核查排除疑点后再行办理。核查时,税务机关应当一并核查实际销售情况。该条关于骗取出口退税及未留存销售佐证资料的处理,本文不展开。
同一公告第九条写: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前纳税人以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货物、但尚未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对该公告的标注为「全文有效」,这一标注是该页面给出的。
常见问题
海外仓出口拿不到出口合同,备案单证怎么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发展出口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第六条写:无法取得出口合同的,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海外仓订仓单、自营海外仓所有权文件、租赁海外仓租赁协议或其他可佐证海外仓使用的相关资料进行单证备案。
核算时货物还没卖出去,要怎么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发展出口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第四条写:核算时货物仍未实现销售的,纳税人确认「需要调整申报」,并全额缴回出口预退税,办结核算手续。待该笔货物实现销售后,纳税人可以按现行规定重新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公告施行前出口、还没申报的海外仓货物,按哪份规定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发展出口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第九条写:公告施行前以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但尚未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货物,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发展出口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发展出口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文字政策解读」栏目)
查阅日期:2026 年 10 月 11 日。 本站是非官方整理,不构成合规结论、法律意见或税务意见,与文中提到的机构没有隶属关系,一切以官方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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