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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条例 (EU) 2023/988 对制造商和进口商写了哪些义务

资料核对日期:

条例 (EU) 2023/988(EUR-Lex 公报页面所载文本)第 9 条要求制造商在投放市场前做内部风险分析并编制技术文件,该文件在产品投放市场后保存 10 年供市场监督机关查阅;第 11 条要求进口商在投放市场前确保产品符合第 5 条的通用安全要求,并确认制造商已履行第 9(2)、9(5)、9(6) 条的义务。以下按条分述。

本页转述的是 EUR-Lex 公报页面上 (EU) 2023/988 的初始文本,不是合并文本;通用产品安全条例与 CE 标志标志法规是两份不同文件,本页不把两者混谈。条例第 52 条写的是:自 2024 年 12 月 13 日起适用;第 50 条写的是:指令 87/357/EEC 与 2001/95/EC 自 2024 年 12 月 13 日起废止。

这部条例管哪些产品

条例第 2(1) 条写的是:本条例适用于投放市场或供货的产品,前提是在联盟法中没有具有同一目标、规制该产品安全的专门规定。

换句话说,是否落入本条例,取决于同一产品有没有同目标的专门安全规定;这一点本页只转述这一条的原文,不替读者判断具体产品。

制造商须做什么

条例第 9(2) 条写的是:制造商在投放市场前须进行内部风险分析,并编制技术文件,该文件至少包含产品的一般描述以及与评估其安全有关的基本特性。

条例第 9(3) 条写的是:上述文件须在产品投放市场后保存 10 年,供市场监督机关查阅,并在这些机关要求时提供。这一条写的是 10 年,适用条件是自产品投放市场之后起算。

条例第 9(5) 条写的是:制造商须确保产品带有型号、批号或序列号,或其他能够识别产品、且对消费者来说容易看到和辨认的要素;在产品尺寸或性质不允许的情况下,须在包装上或随附文件中提供所需信息。

条例第 9(6) 条写的是:制造商须标示其名称、注册商号或注册商标、邮寄地址与电子地址;如与上述不同,还须标示可以联系到他们的单一联系点的邮寄地址或电子地址。

条例第 9(7) 条写的是:制造商须确保产品附有清晰的说明和安全信息,语言须为消费者容易理解的语言,由产品在该市场供货的成员国确定。

条例第 10(1) 条写的是:制造商可以通过书面授权指定授权代表(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

进口商须做什么

条例第 11(1) 条写的是:进口商在投放市场前须确保产品符合第 5 条规定的通用安全要求,并且制造商已履行第 9(2)、9(5)、9(6) 条规定的要求。

条例第 11(3) 条写的是:进口商须标示其名称、注册商号或注册商标、邮寄地址与电子地址;如与上述不同,还须标示可以联系到他们的单一联系点的邮寄地址或电子地址。

条例第 11(6) 条写的是:进口商须将第 9(2) 条所指技术文件的副本在投放市场后保存 10 年,供市场监督机关查阅,并须确保第 9(2) 条所指文件在适用时可以根据这些机关的要求提供。

其他经营者相关条文

条例第 16(1) 条写的是:受本条例涵盖的产品,除非在联盟境内设有一名负责就该产品履行条例 (EU) 2019/1020 第 4(3) 条任务的经营者,否则不得投放市场。

条例第 16(3) 条写的是:第 1 款所指经营者的名称、注册商号或注册商标和联系方式(包括邮寄地址与电子地址),须标示在产品上、其包装上、包裹上或随附文件中。

条例第 12(1) 条写的是:分销商在市场上提供产品前,须核实制造商以及在适用时进口商已履行第 9(5)、9(6)、9(7) 条与第 11(3)、11(4) 条规定的要求。

Your Europe 页上的说明

Your Europe 的 Product safety, defective products, reporting a non-compliant product 页写的是:欧盟规则要求在欧盟销售的所有产品都必须是安全的,无论它们是在哪里制造的。

同一页写的是:Safety Gate 是一个为交换欧盟层面针对危险非食品产品所采取措施的信息而创建的系统。本页不写这一句之前所指的各类情形。

常见问题

制造商的技术文件要保存多久?

条例第 9(3) 条写的是:在产品投放市场后保存 10 年,供市场监督机关查阅,并在这些机关要求时提供。

进口商需要保存什么、保存多久?

条例第 11(6) 条写的是:将第 9(2) 条所指技术文件的副本在进口商投放市场后保存 10 年。

产品上没有空间标注型号批号怎么办?

条例第 9(5) 条写的是:在产品尺寸或性质不允许的情况下,所需信息须在包装上或随附文件中提供。

制造商可以指定授权代表吗?

条例第 10(1) 条写的是:制造商可以通过书面授权指定授权代表。

条例从什么时候开始适用?

条例第 52 条写的是:自 2024 年 12 月 13 日起适用。

资料来源

查阅日期:2026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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