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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证是什么:非优惠原产地证与优惠原产地证

资料核对日期:

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是出口国(地区)根据原产地规则和有关要求签发的书面文件,证中所列货物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地区)。非优惠原产地证与优惠原产地证的区别,在于确定货物原产地时适用哪一套规则。

本文依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贸促会)网站上的几份资料,说明两类证书各自对应什么文本。本站是非官方整理的资料站,以下内容均为对官方原文的转述。

原产地证书是什么

「关于原产地证」页(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原产地证申报系统网站)写,原产地证书是出口国(地区)根据原产地规则和有关要求签发的,明确指出该证中所列货物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地区)的书面文件。该页还写,原产地证书是贸易关系人交接货物、结算货款、索赔理赔、进口国通关验收、征收关税的有效凭证。

同一页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贸促机构可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包括全口径优惠原产地证书、非优惠原产地证书、加工装配证书和转口证书。本文只讨论其中的非优惠与优惠两类,加工装配证书和转口证书不在本文范围内。

两类证书的区分

两类证书的区分,首先看它们依据哪份文本。条例第二条写明,该条例适用于非优惠性贸易措施等活动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实施优惠性贸易措施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不适用该条例。《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第一条则写明,该规定是为了正确确定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而制定的。

比较项 非优惠原产地证 优惠原产地证
依据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贸促会网站转载的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贸促会网站转载的文本)
原产地确定的适用范围 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 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
基本规则 完全获得;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完全获得;非完全获得的,按相应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标准确定

贸促会网站上的解读文章《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解读》(海关总署令第122号)写,原产地规则分为优惠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其中优惠规则依照我国缔约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制定。这篇文章是贸促会网站的解读,不是法规原文,下文引用时会注明。

非优惠原产地证:条例怎么确定原产地

条例第三条写,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条例第四条列出了「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情形,例如在该国(地区)收获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在该国(地区)采掘的矿物,以及在该国(地区)完全从前述各项所列物品中生产的产品。第四条共十二项,本文只举其中几项。

条例第五条写,确定货物是否在一个国家(地区)完全获得时,不考虑三类微小加工或处理:为运输、贮存期间保存货物而作的加工或处理;为货物便于装卸而作的加工或处理;为货物销售而作的包装等加工或处理。

条例第六条写,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具体标准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制定。

条例第七条写,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能源、厂房、设备、机器和工具的原产地,以及未构成货物物质成分或组成部件的材料的原产地,不影响该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上述是条例的文本。贸促会解读文章补充写,《清单》列名的商品适用《清单》所列原产地标准,其他货物一律适用四位税号改变标准。这一句出自解读文章,本文不把它当作法规条文引用。

优惠原产地证:管理规定管什么

《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第一条写明制定目的,即正确确定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写,有权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机构可以签发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机构应依据该规定以及相应优惠贸易协定项下所确定的原产地规则签发。

该规定第四条写,「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包括: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收获、采摘或采集的植物产品;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领土或领海开采、提取的矿产品;其他符合相应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完全获得标准的货物。

该规定第五条写,非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的货物,按照相应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或者其他标准确定原产地。

该规定第二十八条对两个用语作了定义。「生产」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种植、饲养、开采、收获、捕捞、制造、加工或装配等。「非原产材料」指用于货物生产中的非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地区原产的材料,以及不明原产地的材料。

该规定第十条解释了「直接运输」。它指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从该协定成员国或地区直接运输至中国境内,途中未经过该协定成员国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第十条同时写明,经过其他国家或地区运输的,若同时符合该条规定的三项条件,应视为直接运输。

该规定第三十一条写,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贸促会页面所列的优惠证签发范围

「关于原产地证」页写,中国贸促会于2009年8月1日开始签发优惠原产地证书。该页写,目前中国贸促会可签发《亚太自由贸易协定》、《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的优惠原产地证书(该页所列,页面未标注时效)。

同一页写,企业持该会签发的优惠原产地证书可享受5%至50%的关税优惠(该页所列,页面未标注时效),销往新加坡的产品可享受零关税的优惠待遇(该页所列,页面未标注时效)。

该页写,FTA是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的简称,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包括单独关税区)为实现相互之间的贸易自由化所作的贸易安排。

上面的协定清单带有时效括注,本文不把它当作现行的完整清单。需要确认某一协定当前能否签发优惠证书的读者,应以签证机构的最新安排为准。

注册方式:两处说法

这一部分有两处说法,本文各自注明出处,不替读者裁决。

第一处来自「关于原产地证」页。该页写,两证合一之后的企业可直接登录贸促会原产地证书申报系统在线注册备案。

第二处来自2023年10月24日发布的《中国贸促会关于取消贸促会原产地办证企业备案事项的通知》。通知写,自2023年11月1日起,中国贸促会及其地方签证机构取消原产地企业注册备案事项,新企业申请办理贸促会原产地证书应提交《声明》。通知还写,对于未完成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且未在贸促会进行过原产地企业注册备案的企业,申办原产地证书前应提交完整准确填写的《声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条例第十八条写,出口货物发货人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应当在签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如实申报出口货物的原产地。这是条例的表述,与前两处的说法分属不同文本。

本文不写的内容

本文不写原产地证的申领步骤、费用,也不写海关签发渠道的办理流程。

来源

查阅日期:2026 年 10 月 11 日。

本页是非官方整理,不构成合规结论、法律意见或税务意见,与文中提到的机构没有隶属关系,一切以官方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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